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8日表决通过《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法规规定,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给予更强有力的保护,发展利用非遗项目要遵循真实性原则。对非遗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造成破坏的,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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