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正式公布了!
职务与职级并行明确了
提前退休可以申请
这种情况可发加班补助
......
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第24号和第25号主席令。
根据第2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先来看中国人大网公布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
修订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第四条)。
同时,在立法目的(修订草案第一条)、公务员政治属性(修订草案第二条)、管理原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任用原则(修订草案第七条)、公务员条件(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公务员纪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试点改革成果,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修订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订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分类考核(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分类培训(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职位聘任试用期(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三条)也作出进一步明确。
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
对任职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地域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责令辞职规定(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充实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奖励原则(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奖励情形(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津贴补贴(修订草案第八十条)、加班补助(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
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
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体现在公务员考核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宪法宣誓(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公开遴选(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等方面。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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