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享受革命“五老”定期生活补助人员,在现行每人每月1070元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70元。补助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本次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市、县(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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